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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障養護 服務細則
一、服務對象:
1. 設籍花蓮縣之40歲以上縣民。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專人照料之重度身心障礙者。
3. 身心穩定且無以下狀況:傳染疾病、依賴呼吸器、需洗腎、氣切、精神疾病、多處或感染性傷口者。
4. 「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量表)低於25分以下者。
5. 通過縣府核定者。
二、服務內容:
1.入住之全日日常生活照顧。
2.護理專業服務:依需要制定個別化服務計劃、健康維護及協助送醫診療。
3.復健與職能治療。
4.營養師飲食評估。
5.社工服務。
6.心靈支持。
7.文康休閒活動:辦理親屬活動、社區活動、郊遊、才藝活動、園藝及音樂活動等。
三、服務據點:
花蓮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3、4樓(花蓮市順興路3號)。
四、服務專線:(03)8227083 轉3411-12及3415。
◎本服務說明僅供參考,相關服務規範如遇法令、政令修改變動,則依實際辦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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