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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第25條說明

親愛的捐款人 平安:


感謝您的關心與愛心。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捐贈人之姓名與金額,若「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才得以不公開作辦理。
若您不希望相關資訊進行公開,再請您填寫「
徵信不公開捐款聲明書」,並可透過以下任一種方式回傳給予本會。

 

1.郵寄:請您以「掛號」方式將紙本郵寄至門諾基金會總會-公關室(花蓮市民權路4號4樓)

2.傳真: 您可將紙本列印書寫完畢後,傳真至03-8338055

 

您主動表明捐贈不同意公開並提供聲明書後,本會將以「愛心人士」匿名以顯示您的徵信,未來將無法查詢個別捐款記錄,敬請見諒。

 

【洽詢窗口】
聯絡信箱:mswf5260@gmail.com
諮詢電話:03-8338009,分機423 公關室

 

門諾基金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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