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區

身心障礙者與長期照顧

本文最後更新日:2025.09.18

台灣總人口約 2,332 萬人,其中有 123 萬 8,505 名身心障礙者,平均每 20 人就有 1 人。

身心障礙人口以高齡者為主,60 歲以上就有 74 萬 603 人,占比高達 73.7%;後天因素比率遠大於先天因素,其中 疾病或老年退化占 58.8%
隨著年齡增長,長輩更容易罹患慢性病、失能、失智,顯示高齡化與障礙程度的挑戰需同時被重視。

 
  1. 申請長照服務
    1966 專線
    申請長照服務,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交通接送、輔具補助、喘息服務等。

  2. 政府官方資源
    衛生福利部 ‒ 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法規、輔具補助、證明申請、需求評估,一站查詢。

  3. 民間資源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政策倡議、人權推動

  4. 門諾基金會
    身障樂活補給站
    培養基本體能與自我照顧能力,練習人際互動與社區參與


數據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中華民國114年6月底 ,身心障礙年齡與
等級別

等級別 0-2歲 3-5歲 6-11歲 12-14歲 15-17歲 18-29歲 30-44歲 45-49歲 50-59歲 60-64歲 65歲以上 總計
極重度 58 258 1,119 611 639 4,360 12,405 8,497 22,636 16,200 69,267 136,050
重度 386 925 2,349 1,253 1,235 9,321 21,429 11,202 28,804 22,059 112,835 211,798
中度 212 1,389 5,473 2,793 3,087 21,527 44,797 24,112 60,424 42,912 191,956 398,682
輕度 875 6,472 14,361 6,839 6,903 32,874 53,766 24,390 60,121 48,198 237,176 491,975
總計 1,531 9,044 23,302 11,496 11,864 68,082 132,397 68,201 171,985 129,369 611,234 1,238,505

 


免責聲明

  • 本網站所提供之相關長照資訊,皆依政府公開資料及官方公告彙整,僅供參考之用。
  • 實際補助資格、金額及申請流程,仍以中央政府或地方主管機關之最新規定為準。 
  • 建議您於申請前,先向當地長照管理中心或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洽詢,以確保取得正確及完整的資訊。  
  • 如因政策或法規更新致本站資訊與實際規定不同,請以政府最新公告為準,本網站不另行負責。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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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線上申辦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進行線上申請。

若您屬於下列情形,不適用線上申請,請洽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1)指定期日換證、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進行換證、到宅鑑定以及併同辦理者。
(2)要鑑定的障礙類別超過兩類,或須到超過兩家鑑定醫院。


1.2 臨櫃辦理

「戶籍地公所」或各區公所辦理,需準備文件:

  •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或簽名
  • 3 個月內 1 吋照片 3 張
  • 委託申請者:委託書 +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 + 印章或簽名

💡 小提醒

各縣市規定略有不同,建議查看地方政府官方網站了解細節,例如:花蓮縣身心障礙證明辦理說明


2. 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主要有兩種流程:

一般流程(指定鑑定醫師)

  • 透過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進行鑑定
  • 衛生局審查
  • 社會局(處)完成 需求評估

併同辦理流程

  • 需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
  • 鑑定醫師 + 鑑定人員進行鑑定
  • 需求評估人員同時辦理需求評估

 


3.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核發。
  • 核發完成後,即可使用證明申請各項補助與服務。

4. 需求評估與服務連結

  • 社會局(處)會評估你的服務需求,並提供轉介或連結各項 長照、輔具、交通、日間照顧等服務

身心障礙類別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原本的「身心障礙手冊」申請程序,改為「身心障礙證明」,必須同時進行 鑑定 與 需求評估。

新制/舊制差異重點:

  • 舊制 → 由單一專科醫師鑑定
  • 新制 → 由縣市衛生局指定的醫療院所,組成專業團隊共同鑑定

評估不只看生理損傷,還會考慮:

  1. 生活活動能力
  2. 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
  3. 所處環境對生活表現的影響

透過完整評估,才能提供更個別化、多元化的服務,讓資源分配更精準。


身心障礙類別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 舊制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 編碼 結構功能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0 意識功能 6 智能障礙者
b117 智力功能 9 植物人
b122 整體心理社會功能 10 失智症者
b139 整體心理功能 11 自閉症者
b140 注意力功能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b144 記憶功能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b147 心理動作功能
b152 情緒功能
b160 思想功能
b164 高階認知功能
b167 語言功能
b16701 閱讀功能
b16711 書寫功能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b210 視覺功能 1 視覺障礙者
b230 聽覺功能 2 聽覺機能障礙者
b235 平衡功能 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語言構造及其功能 b310 嗓音功能 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
b320 構音功能
b330 言語功能的流暢和節律
s320 口結構
s330 舌結構
s340 喉結構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b415 血液功能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b430 血液系統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b440 呼吸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s430 呼吸系統結構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b510 攝食功能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吞嚥功能
s530 胃構造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胃
s540 腸道結構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腸道
s560 肝臟結構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b610 尿液排泄功能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腎臟
b620 排尿功能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b730 肌肉力量功能 5 肢體障礙者
b735 肌肉張力功能
b765 不隨意動作功能
s730 上肢結構
s760 下肢結構
s760 軀幹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b810 皮膚保護功能 8 顏面損傷者
b830 皮膚其他功能
s810 皮膚區域結構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3 多重障礙者
15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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